各教学单位:
2007-2008学年秋季课程退改选阶段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对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公共选修课和选修人数不足15人的专业选修课予以停开,请务必通知各有关教师和学生(停开课程详情见附件)。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请本学期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按下列要求切实加强公共选修课管理。
一、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学生考勤及考核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1.任课教师可建立学生班干部组织,即在教学班确定1名班长,1名学习委员,协助老师管理课堂秩序和有关日常教学工作;并在各院(系)、部选修该课的学生中确定1名副班长,协助班长和学习委员管理本院(系)、部的学生和有关事宜。
2.任课教师要严格考勤,可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于无故旷课3次以上(含3次)者,取消其课程学分。
3.对于到课人数连续3次低于开课人数(30人)的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要及时报告所在院(系)、部,由所在院(系)、部报教务处,于次周停开该门课程。参加停开课程学习的学生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也不能在中途重新选择学习其他公共选修课程,可在下学期重新选课。
4.任课教师要严格进行课程考核,实行过程管理,全程考核,将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相结合,给出相应的成绩。无论考试或考查,均应统一使用教务处提供的考试纸,成绩记载为百分制,原则上不及格人数要占到选课总人数的5%以上。考试试题、试卷统一由开课院(系)、部保存,每学期考试结束,任课教师在网上填报学生成绩后,并将试题、试卷、成绩单一并报送本院(系)、部教学秘书。
5.公共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一般不得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必须提前一周填写《太阳成集团tyc7111cc调课申请表》,并认真履行调课或停课手续。对于随意调课或停课者以教学事故论处,并取消该授课教师一年内开设公选课的资格。
二、各院(系)、部要做好本单位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课程申报、课程审核、课程管理、课堂纪律检查、成绩管理、课时费核算与发放、主讲教师评定考核等工作。
1.各院(系)、部要加强对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和日常教学的管理。学生完成选课以后,院(系)、部要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查询选课结果;学生每学期开学初退选(改选)课程结束后,院(系)、部及时为任课教师打印其主讲的公选课修读学生名册(供上课点名及记载学生平时成绩用)。
2.各院(系)、部要加强对公共选修课成绩的管理。课程结束前,下发《成绩考核登记表》。任课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将学生成绩登录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并将已完成登记并签名的《成绩考核登记表》、学生考试试卷一并送交其所属院(系)、部教学秘书,开课院(系)、部具体负责本院(系)、部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成绩的审核、保存等管理事宜。
3.各院(系)、部要加强对公共选修课课时费的管理。公共选修课课时费由开课院(系)、部具体负责核算、领取与发放,教务处负责审核。每学期退改选结束后因人数不足开课要求而停开的课程,工作量和课时费(即在每学期第一周试听阶段的工作量和课时费)不计。
4.各院(系)、部应将教学业务费或发展基金的一定数额,作为公共选修课管理津贴。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尊重老师。
1.学生不允许修读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公共选修课程,否则所修读的公共选修课成绩无效;
2.《公选课学生修读名册》为学生正式修读该课程的名单,凡未列入名册的学生,考试成绩无效;
3.开课过程中有教学实习或专业实习的学生班级,不参加公共选修课选课;
4.已在选课系统上获得某门公共选修课,但实际教学中未修读该课程的学生以“零分”记成绩,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原课程或另修其他公共选修课。
6.学生不得在课堂上随意拨打、接听手机,不得交谈聊天、阅读其他书籍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等。
校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务处将对全校公共选修课教学情况进行全面和全程评价,并对各院(系)、部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比,并将其作为校内评估优秀教学单位的基本条件之一。
附件1:2007-2008学年秋季公选课停开课程一览表
附件2:2007-2008学年秋季专业选修课停开课程一览表
教 务 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公选课停开课程一览表.xls专业选修课停开课程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