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有关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
为了规范会计基础核算工作,加强报销票据管理,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财务处将从3月下旬开始对未核销的暂付款和2009年以前未报销的财务票据进行清理,请各单位认真核对暂付款催款单,并按照要求及时办理暂付款的报账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差旅费(含国际差旅费)借款事项,出差人应在返校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发表论文的版面费、会议费、注册费等借款以及合同约定的材料采购和设备预付款,借款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发票办理报账手续。
三、为了杜绝发票丢失现象,从2009年开始当年票据须于次年4月30日前办理报销手续,过期原则上不予报销;如确有特殊情况,须附书面说明,经财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对于丢失发票的情况,一律不得凭复印件办理报销。
四、因各种原因形成的长期挂账的暂付款,相关单位和借款经办人应积极清理并说明情况,寻找解决办法,及时报账。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报销的,借款经办人应提供书面说明,并于5月31日前报财务处长安校区会计核算科;对于逾期不办理报销,又不提供书面说明的,财务处将冻结该单位相关项目经费,并按月从借款经办人工资中扣款冲账,直至办理借款报销手续为止。
六、从2010年3月15开始除研究生访学经费可由研究生挂账借款外,其他各项经费一律不得由研究生作为借款经办人挂账,由此造成的纠纷及损失由各经费负责人自行承担。
请各位老师、同学相互转告,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